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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相关工作
发布时间:2009-02-23

  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已被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一五”重点立法项目,文化部也于近期启动了《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相关工作。据介绍,立法工作将充分体现公共文化服务“以人为本”“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目的在于努力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较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长远发展,满足人民群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求,促进全民终身教育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图书馆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整体面貌有了较大的改变。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有县以上公共图书馆2799个,馆舍面积达741万平方米,总藏量52053万册(件),从业人员5.2万人。图书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的图书馆事业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图书馆事业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与我国现代化建设总体水平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不相适应。我国平均每3529平方公里的面积、每50万人口拥有一个公共图书馆;每1200人拥有1平方米的阅览面积;人均拥有馆藏图书0.39册、年购书经费0.601元;有756个公共图书馆全年无一分钱的购书费。二是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有些地方还存在着随意拆迁拆借、侵占挪用图书馆舍的现象。三是图书馆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家学者指出,为了推动图书馆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使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制定图书馆法十分必要而迫切。
  据了解,世界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图书馆立法工作。自1850年英国颁布第一部图书馆法以来,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先后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律法规。自20世纪50年代起,印度、加纳、尼日利亚、坦桑尼亚等亚洲、非洲的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制定了图书馆法。
  我国在1982年由文化部颁布《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90年文化部就开始启动《公共图书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征求了图书馆界和有关部委的意见。形成草案后还在部内进行了审议,后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而中断。1996年以来,《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和《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和实施,进一步丰富了图书馆立法工作的经验,为制定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8年,《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两个国家标准正式颁布执行。因此,制定图书馆法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