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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公共图书馆自6月1日起将免费借书
发布时间:2009-05-04

  时报4月27日讯(记者黄强)4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发布。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届时省内公共图书馆借书将免收借阅费用。

  办法提出,我省将实行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免费借阅制度。为社会公众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文献信息资源等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我省大部分公共图书馆已经免除借阅费用,只收取借阅证件的工本费。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施行后,图书借阅证件的工本费也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算的价格收取。此外,除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公开或者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停止借阅或者限制借阅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限定文献信息资源的公开借阅和查询范围。
  
   除了规定实行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免费借阅制度,办法还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时限。其中,省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70小时;设区的市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63小时;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不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

     办法提出,借阅、查询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归还,不得损坏、丢失;否则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批评教育,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文献信息资源和相关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