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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图书馆“百年奋斗再出发 同城百话新征程”专题系列访谈(一)
发布时间:2022-03-08
一百年风雨兼程,一世纪沧桑巨变。当新年的第一缕阳光洒向锦绣的中华大地,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我们开始续写新的篇章。天津图书馆(天津市少年儿童图书馆)开展“百年奋斗再出发 同城百话新征程”专题系列讲座访谈,邀您一起走进各行各业,解读行业热点问题,感受使命与担当,共赴新征程。

【本期访谈主题】 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为提升妇女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主力军作用,天津图书馆邀请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党支部书记英伟明律师走进图书馆,结合各项法律法规,与广大读者朋友聊一聊成年女性的相关权利。

问:我国对女性权益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法律、法规当中?
答:专门保护妇女权益以及含有保护妇女权益条款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问:这些法律、法规从哪些方面规定了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护?
答:首先,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其次,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母婴保健法主要是从女性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鉴定和行政管理、法律责任几个方面规定了对妇女和婴儿权益的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劳动法部分条款主要规定的是对女性在工作中的特殊保护和相关权益。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部分条款是从离婚、继承等方面规定了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护。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除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院是会直接驳回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的。但是,女方在上述期间是可以对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
另外,在家庭生活中大多是女方为家庭付出的更多,也有部分女性为了照顾孩子或老人而放弃或影响了自己的工作。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的规定,在离婚时可以在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女方进行额外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条例修订背景】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三孩政策”正式落地。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问:本次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婚假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答:《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面我们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而在修订前,关于婚假的规定出现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里面,根据该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也就是说在《条例》修订以前,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1-3天的婚假,对其他性质的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婚假天数,所以很多人结婚时一般都是选择调休、休年假或者请事假。而《条例》生效后,在天津,无论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登记结婚时都可以享受10天的假期。
问: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那么这个究竟是多少天呢?
答:这里说的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指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条例》生效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的假期是98天加60天,难产的、生育多胞胎的,增加的产假还是15天。其实在《条例》修订前,天津执行的产假天数是98天加30天,共计128天。也就是说,在天津,2021年11月29日以后,女性的产假增加了30天,现在是158天。
另外,此次修订,男方的陪产假由原来为7天修改为现在的15天。
问:本次修订除婚假、产假、陪产假有了明确和增加之外,还有其他变化或者亮点吗?
答:本次修订还增加了育儿假和护理假,这是以前没有的假期。育儿假是在《条例》的第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另外,我想在这里顺便介绍一下并非专属于女性特殊权益的护理假。修订后《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护理假,即“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问:以上这些假期天数是如何计算的,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呢?
答:婚假和育儿假是工作日天数;生育假、陪产假和护理假是自然日天数。
【案例】
宝妈赵女士在2021年11月29日24时之前生育宝宝,则在该日之前尚未休满产假的,需按照修订后条例执行,可以休158天产假和享受每年10天的育儿假;宝爸陪产假已经修满的不再增加,尚未修满的按照15天享受陪产假。
问:修订后的《条例》对女性还有其他特殊的保护和支持吗?
答:《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本市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
问: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以及护理假的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生育假(产假)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生育保险有关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