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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资讯》丨第13期
发布时间:2026-01-26
惠民新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规范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核算、待遇保障、经办服务、资金运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加强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与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有序衔接,发挥协调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居民大病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大病保险的收支、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筹资核算和待遇保障
第六条 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筹资金额根据筹资标准和参保人数确定,在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基金规模扩大,逐步将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筹资金额过渡到居民医保年度筹资金额的6%左右。具体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等确定。
第七条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第八条 加强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目录的衔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耗材等先行自付费用,以及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自付费用,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政策与居民医保保持一致,引导参保人员合理使用医药服务。
第九条 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分段设置支付比例:高于起付标准、低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低于4倍(含)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高于上一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具体标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本条规定逐年确定后发布。
对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普通参保人员的50%,支付比例在普通参保人员各段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医疗补助人员)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等参照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条 对符合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高次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涉及欺诈骗保的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高其次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其中:查处金额低于1000元的,起付标准提高1000元;查处金额高于1000元的,按照查处金额提高起付标准,每次起付标准提高的金额累加,直至发生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清零。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异地就医有关规定的,按规定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适时进行调整,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等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经办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健全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加强费用审核,做好基金管理,提高经办服务效能,并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报告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执行全市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和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耗材目录管理等政策。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联网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及时完整上传参保人员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连同居民医保及其他相关医疗费用一并审核支付。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财务、资金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全流程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大病困难群众诊疗情况和费用负担的关心关注,除癌症、精神障碍、肾透析、放化疗等确需频繁住院或者门诊诊疗的情况外,对于医疗救助对象1年内住院3次及以上的,所在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予以重点关注,对于1年内住院5次及以上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予以关切。其他困难群体关心关爱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运行
第十九条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收支平衡原则,加强居民大病保险收支计划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出等情况,合理编制收支计划,坚决杜绝赤字运行。
第二十一条 规范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出纳入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区域点数法医疗保障总额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结合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出情况,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有关规定,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减轻定点医药机构运行压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的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居民大病保险违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分析,及时对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实现居民大病保险稳健运行。
第二十六条 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确保大病医疗费用合法合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对有关机构及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居民大病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居民大病保险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将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居民大病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参保人员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内容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范畴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容节选)(来源:天津政务网官网;发文字号:津政办规〔2025〕13号;发文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惠民公告
去医院不用医保卡和手机 “刷脸”就能看病取药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陆续为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共计投入超6000台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该终端运用先进的人脸识别技术,结合医保移动支付平台,参保人在就医购药时,不需要携带医保卡或智能手机,只要通过“刷脸”即可完成医保费用结算。
据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医保“刷脸”支付无需单独开通,暂未激活的参保人也可以通过“刷脸”终端输入身份证号现场开通后使用。实施“刷脸”支付、自动化结算,可以有效简化审核、录入等重复劳动,促进收费更加智慧、精准、高效。(内容节选)(来源:《今晚报》2025年11月4日第3版。)

12月1日起 这些新规落地执行
“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停售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严格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全面停售。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请认准CCC认证标志和产品合格证。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明确,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
规范“只开店不管店”
针对一些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只收取扩张费用,对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宽松软”等问题,《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从事同一品牌餐饮服务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明确一个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一次性医用口罩不应设置呼吸阀
新修订的《医用防护口罩》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一次性使用医用防护口罩不应设置呼吸阀;应配有鼻夹或替代鼻夹的设计,佩戴时起到固定和密合作用。最小销售单元应具有清晰的中文标志,包括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执行标准编号或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一次性”使用字样或符号等。(来源:《今晚报》2025年11月29日第1版。)

延续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税政策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1月14日对外发布公告称,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告,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来源:《天津日报》2026年1月15日第3版。)

政策解读
《天津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育儿补贴制度从什么时间实施?
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育儿补贴制度的补贴对象是谁?
答: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天津市户籍3周岁以下婴幼儿。
三、本市育儿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育儿补贴按年发放。本市育儿补贴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
(1)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可连续申领3年补贴,共计10800元。
(2)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可按应补贴月份折算补贴金额。
2022-2024年各月份出生婴幼儿申领育儿补贴金额对照表
单位:元

四、育儿补贴申领人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答:申请育儿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领人。申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婴幼儿父母一方,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父母离异的,由父母亲中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申领育儿补贴。
(2)婴幼儿父母作为监护人缺失的,由其他监护人申领。
五、申请人应在什么时间提出申请?
答:申领人按年度申请。
(1)对于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应当在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2)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婴幼儿:
2022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1次,应当在2025年内提出;
2023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2次,分别在2025年内和2026年内提出;
2024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分别在2025年内、2026年内和2027年内提出。
(3)未在规定的年度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补贴,不能补领。
(4)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申领死亡当年的育儿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
六、育儿补贴的申请渠道有哪些?
答:线上申请为主,申领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平台“育儿补贴”小程序,或由“津心办”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进入育儿补贴申领专区,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线下申请需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到机构登记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七、申请育儿补贴需填写哪些信息,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领人需要按照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指南”的提示,填写婴幼儿基本情况、申领人基本情况以及收款账户类型和账户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八、育儿补贴多长时间发放一次?
答: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每年2月、5月、8月、11月份集中发放一批育儿补贴,发放对象为前三个月经资格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
九、育儿补贴通过什么渠道发放?
答:育儿补贴通过本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至婴幼儿或者申领人的本市社保卡账户或其他银行卡账户。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补贴发放至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账户。
十、与育儿补贴有关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日。)

关于《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保障待遇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二、目前,哪些疾病纳入了我市医保门特病保障?是患了这些疾病,就能享受医保门特待遇吗?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一是目前我市门特病种包括以下:肾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放、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偏瘫;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二是参保患者患以上病种并不是都能享受门特待遇,必须符合相关门特病认定标准。三是门特病标准因病种不同标准不一样,认定标准详情可点击文章下方阅读原文获取。
四、《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有哪几种?
答:门特病认定建立“一般认定程序”和“专门认定程序”。对于在认定机构住院或手术的患者,适用一般认定程序,可在门诊或出院时由认定医师审核确认后予以认定登记。对于不适用一般认定程序的其他参保人员,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办结”程序进行专门认定。这样制度设计,在简化住院患者认定同时,适度加强了其他患者的认定,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客观。
五、《办法》规定,参保人对门特病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答:参保人经认定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在认定结论出具6个月后重新提交认定申请。其中,6个月内出现病情加重或新的并发症,能够提供相关疾病加重或新并发症的新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可直接向本市复查鉴定机构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六、《办法》对已经认定为门特病的参保人有没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我市已经认定为享受医保门特病保障的参保人不受影响。《办法》适用于新申请认定门特病的参保人员。
七、我市门特病认定机构有那些?
答:目前,我市共有各类门特认定机构56家,全市16个区均有分布。参保患者可按照一般认定程序或专门认定程序认定医保门特病待遇。(内容节选)(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9日。)

惠民微讯
“津交一码惠” 微信小程序上线
11月19日下午,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迎来创新突破——在“构建信用交通高质量发展生态圈暨‘津交一码惠’平台上线发布会”上,一个以守信激励为宗旨的信用交通服务新生态正式启动。
作为生态圈落地的重要载体,“津交一码惠”微信小程序正式亮相。这个以信用信息为纽带的数字化平台,实现了与“海河分”平台的信用互认、价值互通、场景互联,让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的信用价值在更多场景中“变现”。更引人注目的是,平台现场与多家合作单位签约,同步启动三大惠民场景:
“信用充电”让信用良好的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享受低至五折的充电服务费,首批38座充电站已接入,年内有望扩展至百座规模;“信用餐饮”联合5000余家爱心商家,为驾驶员群体提供专属平价营养餐;“公积金缴存”则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体系,打通职业发展的“最后一公里”。
市交通运输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平台上线是信用交通建设从以管理为主向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关键转变。未来将持续拓展旅游、金融、保险等更多惠民应用场景。(来源:《中老年时报》2025年11月22日第1版。)

西青区将投放购车补贴 单车最高补贴6000元
西青区计划于今年12月初启动“钜惠西青 焕新生活”2025年西青区第三期汽车促消费活动。本期活动拟投放购车补贴600万元,单车最高补贴额6000元。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构建“大消费”工作格局要求,加大汽车消费作为重要消费领域对经济的拉动力度,西青区已先后举办两期“钜惠西青 焕新生活”汽车促消费活动,累计投放购车补贴1400万元,惠及全市购车消费者7000余人,综合拉动汽车销售额22.68亿元。(内容节选)(来源:《中老年时报》2025年11月25日第1版。)

三代社保卡可借阅观展看演出
第三代社保卡的功能和福利不断延伸。在天津,无论是参观博物馆、借阅图书,还是观看热门演出,都可以直接用社保卡搞定,并享受专属优惠。
在天津本地持第三代社保卡,可参观本市多家文化场馆;演艺票务方面,北方演艺集团旗下12个票务网点及天津大剧院、天津音乐厅等多家演出场馆,支持社保卡购票,并享受3到9折优惠,折扣力度与天津文惠卡相同,但无需每年充值,长期有效。购票人在线下购票网点出示第三代社保卡购票即可享受折扣,快捷便利。
文博场馆方面,天津博物馆、天津美术馆、李叔同纪念馆等市级文化场馆已实现社保卡直接入馆,您只需在入口处刷社保卡或出示电子社保卡二维码,即可快速核验身份入馆。特别提醒:这些场馆要提前预约。全市4个馆区图书馆:文化中心馆、复康路馆、海河教育园馆、贵州路绘本馆,均支持社保卡借阅文献。新用户凭社保卡可直接办理读者证,已有读者证的用户可直接凭社保卡借阅。(来源:《中老年时报》2025年12月10日第1版。)

12345开通手语视频服务
为进一步推进天津12345热线无障碍服务,提升听障人士获取政务服务的便利度,天津12345热线正式开通手语专席视频服务。
手语专席运行工作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
有需要手语视频服务的人士,只需通过天津12345微信小程序“手语视频服务”入口,完成身份认证(可通过身份证号、残疾人证号等)后,即可点击进入手语视频服务页面,与在线手语专席话务人员进行面对面实时交流体验,视频通话全程支持实时文字辅助显示,保障沟通无遗漏。(内容节选)(来源:《中老年时报》2025年12月16日第1版。)

京津冀10地社保本月起可跨省办理
本月起,京津冀社保跨省办理将正式在10地率先开展。以往需要返回参保地办理的养老登记、资格认证、权益查询等事项,如今在居住地就近即可办理,有效解决了群众异地办事“往返跑”的难题。
聚焦社保服务同城化目标,京津冀社保经办机构联合推进社保网络互访和服务终端跨省延伸。2026年1月起,北京市通州区、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武清区、宝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省雄安新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等10个地区将率先开展跨省经办服务。
在上述地区任一经办网点,三地参保群众均可申请办理养老参保登记、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查询、参保证明打印等多项社保业务。后续,三地将逐步拓展跨省通办覆盖区域和服务事项,持续提升惠民便民服务效能,让更多群众共享区域协同发展成果。(内容节选)(来源:《今晚报》2026年1月7日第14版。)

火车出行“减负” 大件行李“闪送”
近日,中铁快运“轻装行”扩大了服务试点范围,新增哈尔滨、长春、天津、石家庄、西安、南昌、南宁、乌鲁木齐、拉萨等城市的92个车站,总数达到111个,基本覆盖全国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减轻旅客携带大件行李负担,让乘坐火车出行更轻松。目前天津范围内,天津站、天津西站均已开通了该服务。
据悉,在同城距离车站35公里内,旅客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两种“轻装行”服务。
第一种是出发旅客“门到站”行李搬运服务。办理从出发地到车站的业务,可在开车前48小时至4小时预约,由工作人员到旅客指定位置上门收取符合托运规定的行李并搬运至出发车站,通过安检后,按照预约要求,在开车前30分钟将行李存入服务柜或在开车前10分钟送至站台。
第二种是到达旅客“站到门”行李搬运服务。办理由车站到目的地的业务,可在列车到站前24小时至1小时进行预约,工作人员在取件后5小时内送达指定位置。
“轻装行”服务试点按件计费,价格为“出发地至车站”和“车站至目的地”68元/件,“出发地至所乘列车站台”和“所乘列车站台至目的地”98元/件。
“轻装行”服务的行李重量和尺寸需符合《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即每名儿童旅客可携带10公斤,每名外交人员可携带35公斤,其他旅客每人可携带20公斤。普速列车单件行李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动车组列车单件行李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30厘米。同时还应符合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公布的《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相关要求。
“轻装行”是中铁快运于2025年6月底推出的一种同城行李搬运试点服务,初期覆盖北京西站、北京南站、上海虹桥站、广州南站等19座车站。此次扩大试点范围,是2026年春运便民利民服务举措之一,保持“轻装行”服务的预约方式、受理流程、价格标准等不变。已购车票的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App、微信小程序及中铁快运微信小程序预约“轻装行”服务。(来源:《今晚报》2026年1月17日第7版。)

温馨提示
即日起 本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昨日,本市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相继发布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至此,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发现违法违规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拨打110、12345、12350进行举报。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视情给予奖励。(内容节选)(来源:《今晚报》2025年12月16日第3版。)

12306务工人员春运预约购票服务上线
铁路12306手机客户端务工人员预约购票服务已于日前上线,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可通过专区预约购买2026年春运期间往返车票,将有力保障重点群体旅客春运出行。
1月14日至2月26日(其中2月26日仅能查看预约订单,不办理新预约业务),已通过实名制核验的务工人员可在铁路12306手机客户端“务工人员春运预约购票服务”专区,预约购买2月2日至3月13日的火车票,同一账户最多可同时提交3个订单,每个预约订单可提交同一乘车日期不超过5个“车次+席别”组合需求,最多可为包含本人在内的19名旅客预约。
务工人员可在开车前第20天5时至第17天23时提交预约购票需求,最晚可预约3月13日的车票。提交的预约订单将在开车前第16天兑现,系统将兑现情况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购票人。兑现成功后,购票人须在当日23时前支付票款;逾期未支付的,订单自动取消。(内容节选)(来源:《今晚报》2026年1月18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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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宣传策划小组 宋丙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