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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资讯》丨第16期
发布时间:2026-10-27

惠民新政

市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关于救助对象

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常态化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每月数据共享频次不少于1次,民政部门向医保部门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等低收入人口信息;医保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等参保信息、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等信息。通过加强救助帮扶信息反馈,实现数据互通、闭环管理以及动态标识管理,确保实际身份与系统标识一致,推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

二、关于资助参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因动态退出或身份变动导致资助标准变化的,其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予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作调整。

三、关于医疗费用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服药或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孤儿为1000元;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为400元。

(二)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就医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救助:

1.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

2.救助比例。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特困人员、孤儿为75%,低保对象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为65%。

3.倾斜救助。对于规范转诊的且在市域内住院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住院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万元。

四、关于依申请医疗救助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实施依申请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五、关于基金筹集

每年10月底前,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医疗救助筹资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负担,并结合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做好医疗救助基金拨付管理工作。

六、关于服务管理

(一)待遇衔接

1.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被取消的,自身份取消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退出身份前已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仍按原身份对应的标准予以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在外地参加基本医保的,由患者先行结算,凭有关材料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医疗救助费用。

3.住院治疗期间,因身份变化导致医疗救助待遇发生变动的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住院周期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4.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异地就医降低比例部分等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二)定点管理

已纳入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本市三级医院、公立二级医院(含部队医院)、公立一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作为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刷卡联网结算;在本市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门诊特定疾病患者外,住院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实行“一站式”刷卡联网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实行联网垫付报销,并按现行垫付医疗费用报销流程申请报销。

(三)综合减免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救助定点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10%。经基层首诊转诊后在本市二、三级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全面免除住院押金;未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严格控制住院押金(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控制自费比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达到总费用的90%。

七、关于监测帮扶

市医保中心每月将1年内住院3次以上,1年内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发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信息推送给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保监督所、市民政局及各区医保局,各区医保局将监测帮扶信息转送各区民政局。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保监督所按职责履职。医保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监测对象重点关心关注,确保其得到真实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基本生活救助,防止因病致贫。

市医保中心参照医疗救助对象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将就医频次高、个人负担重的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未纳入医疗救助对象的其他重度残疾人分别推送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残联部门,由其组织做好救助帮扶工作。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9日。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发文字号:津医保规字〔2026〕4号;发文日期:2026年8月28日。)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6年财政补助标准和2027年个人缴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4〕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2026年财政补助标准和2027年个人缴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年本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低档每人每年750元、高档每人每年1180元。2027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低档每人每年450元、高档每人每年1130元。

二、持续实施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集成办理和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政策。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参加本市居民医保。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对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

三、2027年度本市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内容节选)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发文字号:津医保局发〔2026〕46号;发文日期:2026年8月21日。)

 

市人社局关于发布202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为落实国家工资宏观调控要求,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202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5%、下线为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本企业发展规划、发展阶段、薪酬策略、重点任务、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结合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因素,参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依法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二、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参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5%,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参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2%,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三、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剔除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项目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要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有关规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结合实际确定工资增幅。(内容节选)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6〕36号;发文日期:2026年9月30日。)

 

政策解读

《天津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及药店配药异常费用经办核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安全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委持续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依法依规严查严打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健全不合规行为和费用预警处置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医保局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及药店配药环节的基金监管,规范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及时发现、核查、处置医保基金使用异常情形,市医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药店配药及相关费用结算行为,健全异常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机制,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医保局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借鉴兄弟省份工作经验,深入分析本市门急诊就医及药店配药费用相关工作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并先后2轮广泛征求了各区医保局意见建议,经充分论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于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对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行为及相关医保费用开展日常审核监测、异常数据筛查、核查及处置管理。第二部分为职责分工。明确了市医保行政部门、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保中心、各区医保分中心、市医保监督所和各区医保局在异常费用经办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划分。第三部分为异常数据筛查。明确将参保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险政策文件,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造成基金风险或损失的异常行为与数据情形,纳入异常数据筛查范围。医保部门筛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年度内就医费用高、就诊次数多、就医机构数量多、药品品种数多及费用高、购药病种数量多等内容。第四部分为经办核查与处置。明确医保经办机构的核查与处置内容。参保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配合核查。第五部分为行政执法与经办衔接。医保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六部分为工作要求。从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规范台账管理、严守纪律规矩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3日施行,有效期2年。(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5日。)

 

惠民公告

本市发布《关于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近日,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企联/市企协、市工商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从推进应休尽休、引导错峰休假、强化法治保障、加强宣传引导等四个方面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保民生、促消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带薪年休假制度在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7月30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一、推进应休尽休

(一)落实年休假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年休假,其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要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综合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按规定计算年休假天数。企业不得因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2个月,而不依法落实职工在本单位的年休假权益。要统筹落实好因工未休假职工、新招用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派遣职工等的休假权益,确保全体职工应休尽休、及时补休。

(二)规范年休假管理。企业要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制定年度休假计划并建立管理台账。可结合生产周期、订单情况和岗位特点,采取分时段、分部门、分批次等方式安排休假,职工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集中或分段休假。因特殊情况变更休假计划,要事先经企业和职工协商,明确补休补偿等重点事项。

二、引导错峰休假

(三)生产协同错峰休假。企业要科学预估、合理确定集中作业、订单交付、设备检修等需要全员在岗的关键时间节点,推进职工平时分散休假。可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特点,在独立工作多、自主程度高的岗位实行“AB岗”,保障部分职工休假期间的基本运转,促进部门内部错峰休假。对承担重要任务、难以调剂安排的岗位,要完善工作计划,提前做好预案,支持关键岗位职工轮休倒休、错峰休假。

(四)结合假期错峰休假。企业可安排职工将年休假与休息日、年节假日、学生寒暑假等各类休闲类假期合并使用,方便职工短途出行、返乡探亲、外出旅游,提升年休假的社会效益。支持职工将年休假与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功能类假期合并使用,适当满足职工不同阶段的假期需求,发挥年休假的保障功能。探索采取零星休假模式,将年休假与休息日等合并形成个人小长假,为灵活满足个人需求提供便利条件。

三、强化法治保障

(五)规范休假报酬支付。企业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畅通职工维权渠道。各区人社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范围,督促企业抓好落实。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年休假情况的监督,促进规范管理和权益落实。企业和职工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企业应当对由其掌握的休假计划、工资台账等承担举证责任。(内容节选)(来源:《今晚报》2026年8月4日第2版。)

 

2026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公布

近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6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2025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3608元,月平均工资为8634元。

2026年度工伤保险和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班津贴、夜班津贴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634元计算,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及有关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失业、工伤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5180元和25902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5180元至25902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基数为5180元。

(三)2024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基数为5180元。

(四)托管中心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5180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基数为5180元。

(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相关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筹资标准每年为11280元,每月为940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为10824元、每月为902元,生育保险每年为456元、每月为38元。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每年为16434元、每月为1369.5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为14880元、每月为1240元,生育保险每年为624元、每月为52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每年为930元、每月为77.5元。

《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来源:《今晚报》2026年8月22日第2版。)

 

本市高龄津贴实现“免申即享”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增进老年人福祉,提高津贴发放精准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昨日,天津市民政局印发了《天津市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政策实行高龄津贴“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老人不用自己申请,每年重阳节前发放到位。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能够领取高龄津贴的,是具有天津户籍,在当年重阳节所在公历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老人的年龄、户籍信息,都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

《管理办法》划定每年8月31日作为核算节点,用来划分当年津贴由哪个区负责发放。简单地讲:8月31日前把户口迁到天津,当年就能领;要是8月31日之后才迁入,要等到下一年才可以享受。如果8月31日前户口迁出本市,当年就不再发放;8月31日后迁出,当年待遇不受影响,从下一年起停发。市内跨区搬家落户的,8月31日前办完迁移手续,由新的户籍地负责发放;8月31日后才迁移的,仍由原来户籍地发放当年津贴,避免出现待遇断档。

在待遇衔接方面,已经按月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老人,不再重复享受对应档次高龄津贴。8月31日前停止领取该项补助的,当年依旧可以正常享受高龄津贴;正在享受、暂停享受或是8月31日之后才停发补助的,当年不再纳入发放名单。

所谓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就是不用老人或是家属跑腿提交申请材料。依靠多部门的数据自动比对筛选,政府主动找出符合条件的老人,直接安排发放。该负责人表示,不用申请不等于不用审核,民政部门内部要完成层层核查确认,保证补贴发放准确合规。

整套发放流程依托津牌养老服务平台线上完成。系统汇聚户籍、生存状态、养老待遇、社保卡等多类信息,自动筛选生成初步发放名单,下发到各区、街道、社区逐一核实确认。资金优先发放到老人社保卡的金融账户里,于每年重阳节前拨付到位。社保卡无法正常收款的,可登记本人名下银行卡发放。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待遇会根据老人年龄变化动态调整。随着年纪增长达到更高待遇档位,系统会自动识别变更发放标准,不用家属再跑社区申请升级。如果因为数据延迟、信息比对异常错过当年发放,核查属实后可在次年补发,补发最长不超过一年。遇到老人暂时联系不上、信息存疑的情况,可先暂停发放,待情况核查清楚之后再办理补发或者停发手续;对不符合条件多领取的津贴,将依规追缴。(内容节选)(来源:《今晚报》2026年9月8日第2版。)

 

惠民微讯

惠及失能老年人近3.6万人

截至2026年8月10日10时,本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核销金额超1亿元,惠及全市近3.6万名失能老年人,带动养老服务消费约4.9亿元。

据悉,2026年1月本市推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市民政局全力推进各项落地举措,让政策福利直达群众。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线上线下同步做政策宣传。线上通过各类政务平台推送通知,线下印制40多万份宣传材料走进社区、住户和养老机构,方便大家了解申领政策;对接医保、商务部门,引入长护险、家政、物业正规机构扩充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资金发放流程,推行各区‘先预拨、后清算’,减轻养老机构运营压力,实实在在帮扶失能老人。”(内容节选)(来源:《今晚报》2026年8月11日第2版。)

 

跨省办社保 又多9件事

近日,京津冀三地社保部门联合发布第二批社保跨省经办服务事项清单,跨省经办服务事项由33项增至42项,京津冀三地各14项,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跨省办理社保业务。

2025年以来,三地社保部门围绕参保群众跨省办理社保业务的高频事项,结合各地经办实际,筛选服务场景,研究制定统一的服务规范,并共同组织经办人员培训。2025年,三地推出首批33项跨省经办服务事项,参保群众可在京津冀10个地区任一经办网点,一站式办理清单内的跨省业务。

今年以来,市社保中心与京冀社保部门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将跨省经办服务事项拓展至42项。同时,三地统一跨省经办事项的解答口径、办理流程和服务规范,推动服务标准统一、办理口径一致,为参保群众跨省办事提供更多便利。(内容节选)(来源:《今晚报》2026年8月17日第3版。)

 

铁路部门优化老年人购票优惠措施

继今年5至6月实行老年人淡季周中购票优惠措施后,国铁集团进一步优化这一惠民举措,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2026年10月18日(含)至12月30日(含)标注“敬”字车次的火车票将享受“折上折”票价优惠,进一步扩大优惠时间范围,不再限定周中时段,相关优惠车票已于即日起陆续发售。(内容节选)(来源:《中老年时报》2026年10月9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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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典藏咨询部 宋艳霞 

编辑:宣传策划小组 刘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