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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发布
发布时间:2016-07-05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近日批准发布,浙江省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浙江省《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规定了全省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服务资源、服务内容、服务效能、服务管理和服务监督6大块内容。

《规范》规定: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置一座独立建制、部颁二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省级中心镇或常住人口超过10万的乡镇(街道)设立图书馆分馆,其他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图书馆分馆或图书室。图书馆分馆和图书室内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或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有条件的地区建立24小时自助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应符合“建标108”的要求。图书馆分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乡镇(街道)图书室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平方米,村(社区)图书室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省级馆、市级馆文献入藏总量分别不少于600万册、 60万册。县级馆文献入藏总量应达到人均藏书1册以上或者总藏量不少于50万册。图书馆分馆图书入藏总量不少于 1万册,报刊不少于100种。图书室图书不少于1500册,报刊不少于10种。省级馆、市级馆年新增文献藏量分别不少于6万种、0.6万种。县级馆人均年新增文献藏量不少于 0.06册。县级(含)以上公共图书馆应配备学历结构合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市级(含)以上公共图书馆新进正式编制人员应达到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县级馆新进正式编制人员应达到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各级公共图书馆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各项文化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其他地区设立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分馆或设立少年儿童服务区域。

新闻来源:《图书馆报》201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