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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图书馆法人治理试点工作取得新突破
发布时间:2016-07-16

温州市图书馆是文化部 10家“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试点单位”之一,2014年6月组建成立理事会,建立了以理事会为决策议事机构、管理层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的“三位一体”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公开招募理事、企业家任理事长等做法,实现理事组织、理事构成、理事长人选、运行机制等四项突破和创新。试点改革两年来,理事会运行平稳。但是,如何突破现有人事、财政体系的限制,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真正落实法人自主权,是当前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试点工作的关键。

近日,经过各方的努力,温州市文广新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温州市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理事会各项管理权限,这表明温州市图书馆作为全国10家“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试点单位”之一,已经率先在人、财、事权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

《意见》明确了温州市图书馆理事会在干部人事、财务预决算、工作管理、基金会管理等四个方面的权力。一,在人事管理方面,理事会参与图书馆馆长、副馆长人选推荐提名和年度工作考评,负责图书馆“三定”方案制订、中层岗位竞聘和任命,参与图书馆新进员工招聘岗位、招考专业、招考范围等相关报考条件的设置,参与特殊人才、紧缺型人才及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引进和招录工作。二,在财务管理方面,理事会除享有温州市图书馆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的审议权外,还参与图书馆财政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并对绩效进行审议,可对各类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议和适度调整。三,在事权方面,文化主管部门给予理事会最大的权限,真正实现“办文化”为“管文化”,理事会可审议温州市图书馆重要的规章制度与方案,审议、批准实施针对读者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调整等。四,在基金会管理方面,理事会负责推进和规范“温州市图书馆事业发展基金会”,可制定、修改基金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基金会项目使用的合理性,选举、罢免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决定基金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新闻来源:《图书馆报》  201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