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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4-25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应依托本地自然文化资源、红色资源等共建图书馆或者阅读服务网点,提供相关的文献信息资源。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应纳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本级预算中,应当推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均衡发展,对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在《条例》中还明确,要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推动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为推进川渝地区公共图书馆一体化建设,《条例》提出,加强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古籍保护利用、阅读推广和社会教育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协作,支持公共图书馆参与跨省联盟。为推动公共图书馆跨区域协同发展、互联互通,通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平台,实现川渝地区读者信息互认、图书通借通还、资源共建共享。

在古籍保护上,《条例》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利用,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挖掘古籍时代价值,提供古籍知识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新闻来源:《成都日报  2024年04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