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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图书馆非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发布时间:2013-01-26

      25日,省物价局公布了省图书馆非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收费标准从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为进一步规范省图书馆非基本服务收费行为,物价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同意省图书馆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前提下,为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和公共图书馆保护馆藏书籍需要,开展相应的非基本服务并收费。省图书馆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借书押金,读者在省图书馆流通书库外借图书时,按50元/册收取押金;读者证遗失补办费,读者证初始办理免费,遗失补办时,每证收取购置、制作等工本费5元;借阅书刊、资料超期滞留费,借阅书刊时间为30日/次,到期可续借30日,到期不续或续后总时超过60日不还的,收取超期滞留费每日0.5元/册;图书遗失赔偿费,图书遗失应由读者购买相同图书赔付,并收取分编加工材料费2元/册,无法购买相同图书的,1970年前出版的按图书标定价格的10倍收取赔偿费,1971年至1980年出版的按图书标定价格的5倍收取赔偿费,1981年以后出版的按图书标价的3倍收取赔偿费,图书污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按图书遗失赔偿;文献拍照、检索、复制等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省图书馆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特殊文献查阅保护费,阅览古籍书刊、珍贵文献资料等特种文献,按次/册收取查阅保护费,主要包括一级古籍(宋、元刻写)本;明清时期在学术资料性和艺术代表性方面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稀见本60元/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