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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日韩私立图书馆发展概览
发布时间:2015-06-01

从广义上说,私立图书馆是指由个人、宗教和慈善等社会团体、私立教育机构、企业等民间组织或机构自行出资设立和管理、收集和保存特定学科领域书刊资料并向隶属的组织或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或特定公众人群提供书刊借阅的非营利性文献服务机构。根据 ISO2789:2006《信息与文献·国际图书馆统计》的划分标准,私立图书馆大体可归入专业图书馆范畴。因各类私立教育、商事等机构内设图书馆通常仅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并不提供公众利用,故本文所指私立图书馆为狭义,仅指由私人或宗教和慈善团体设立并对公众有偿或无偿开放的一类图书馆。 

私立图书馆历史悠久。考古成果揭示,早在公元前1200年,私立图书馆就已在现叙利亚西北部港口城市乌加里特(Ugarit)出现。早期的私立图书馆主要由国王、贵族、寺院等权贵阶层创办和所有。至13世纪后,在欧洲陆续出现了一些由学者和神学家等社会贤达捐建的私立图书馆,如1250年以捐助人、教父索邦命名的巴黎大学索邦图书馆和1602年以捐赠人、英国外交官博德利命名的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等。在北美,伴随着欧洲殖民者的大批涌入,图书馆的理念也落地生根。在普利茅斯殖民地,仅在 1634~1683年期间就先后出现了27家私立图书馆。然而自近现代以来,随着19世纪下半叶肇始于英美两国的公共图书馆运动的兴起,私立图书馆开始每况愈下,馆舍狭小、藏品陈旧、经费缺乏、运行困难,绝大多数被后起的公共图书馆所吸纳,仅有少数馆依靠收取会员费和社会捐赠,延存至今。 

英国私立图书馆的结构转换 

自16世纪起,随着印刷术的进步、图书出版量的增加和价格下降,图书开始步出皇家和寺院的高墙而进入平民社会。在英国,一些由在工业革命中发迹的商人、工场主、书商和学者等新兴社会阶层组成的中产阶级人士设立的私立图书馆开始出现,如由书商在伦敦和其他一些大城市设立的流通性租借图书馆(Circulating  Library)和由社区中富裕的知识分子组成的会员制图书馆(Subscription  Library)。前者主要为普通市民提供通俗读物,读者仅需支付少量租金(一般每月一先令)即可借阅图书;而后者则因藏书主要系会员捐献,故仅向本馆注册会员开放,会员须按年或月缴纳会费,以维持图书馆正常运转。

历史上,英国的私立图书馆曾一度颇具规模,如在18世纪,租借图书馆就已在英国大多数城市设立;至19世纪,私立图书馆的会员规模也不断扩大,如由谬代( C.E.Mudie,1818~1890)在伦敦设立的谬代流通图书馆就曾一度拥有2.5万名会员;多数会员制图书馆此时状况也不错,拥有独立的馆舍和可观的藏品,如由历史学家卡莱尔(Thomas  Carlyle,1795~1881)于1841年设立的伦敦图书馆曾一度拥有藏书47万册,会员也达4000人。但至19世纪中叶,随着《1850年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私立图书馆开始好景不再,它们或华丽转身成为公共图书馆,或将藏书转交当地公共图书馆,自行消亡,只有少数生存至今。

私立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主要为缴纳年费的会员和经其同意的研究人员,一般公众在缴纳少量费用后亦可进馆参观或阅览;除个别馆外,绝大多数馆每周开馆30~40小时,提供的服务项目主要有图书外借(限会员)、阅览、参考咨询等图书馆基本服务,同时也定期举办讲座、展览、研讨会和阅读、音乐、歌咏比赛等文化娱乐活动。历史上,英国各地曾颁布过多部公共图书馆法,但均未将此类私立图书馆纳入其范围。目前,私立图书馆主要依据《公司法》和《慈善法》,注册为慈善公司或公益性慈善组织并开展活动。 

规模庞大的美国私立图书馆 

17世纪初,在北美的英国殖民地区,由英国移民创办的私立图书馆已开始出现。早期的私立图书馆多由藏书家创办,如1731年由美国著名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费城创办的北美第一家会员制图书馆———“费城图书馆公司”(Library  Company  of  Philadelphia)(该馆由富兰克林与其他49名股东共同捐资设立,在独立战争期间曾长期作为国会图书馆服务于国会直至1800年;此后至1850年南北战争爆发前也一直是北美最大的公共图书馆)。经过历代藏书家们的长期努力,到1870年,私立图书馆的数量一度达到十万七千余家。但至1850年后,随着各州陆续通过公共图书馆法并开始在人口聚居的城镇设立公共图书馆,私立图书馆逐渐被当地公共图书馆取代或吸纳,延续至今的私立图书馆仅有大约二十余家。

现存的私立图书馆多拥有自己独立的馆舍,馆藏量少则万余册,多则数十万册;藏品以17~19世纪出版的美国历史、宗教、文学艺术、名人传记等类图书为主。尽管各馆仍延续百余年来实行的会员制,但也有一些馆同时对公众开放,提供免费阅览和参观,只是付费成为会员后可享受更多的服务。由于美国拥有健全的慈善信托制度和成熟的公民捐赠意识,私立图书馆会经常性收到慈善组织和其他机构及个人的大额捐助,运行经费比较充裕,其馆舍和藏品多维护良好,一些馆还雇有全职或兼职馆员,服务也较为专业和全面。

在美国,私立与公立图书馆虽均属公益性文化服务机构,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大不相同。私立图书馆具有完全的市场主体地位,其设置、运行及管理皆由设立主体议决,具有经费自筹、管理自治等一般社会组织特征;又因其服务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具有非营利组织属性。依据美国现行法律,私立图书馆可依本州法律注册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经向联邦政府国内税务局申请免税,获准后可享受免税优惠。该税收优惠政策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收入免除税收;二是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机构和个人也可享受税收优惠。个人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部分最高可达当年税前收入的50%;公司法人捐赠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部分最高可达当年税前收入的10%,对超过当年扣除额的捐赠部分可以在以后的会计年度中顺延抵扣,最长可延至5年。

在日常监管方面,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其非营利性的审查及对其财务活动的监督上,防止非营利组织以欺诈行为骗取免税资格或公众捐赠,并对非营利组织是否依据其宗旨使用善款实施监督。监督和管理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免税的非营利组织每年向联邦国内税务局报送990表。该表内容涉及该组织成员、理事、项目活动、收入和支出、内部规章制度等内容。另外,各州也都设有专门负责对非营利和慈善组织实施监管的副检察官及其办公室,对其违法或可疑行为进行调查;如果违法行为确凿,有权对其提起诉讼。除政府监管外,公众和媒体亦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如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查看免税组织的原始申请文件及990表等;公众也可以写信给联邦国内税务局,要求了解某免税组织的财务情况和内部组织结构等信息。

而公共图书馆则系地方政府通过当地税收设立的履行公共文化和教育职能的公益性机构,其设置依据、服务功能、经费来源、馆藏建设、人员资格、管理机构及方式、信息披露等内容因均涉公共利益,故许多州皆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明确规范。

此外,美国许多公共图书馆最初并非是由政府出资设立,而是在私人捐建的馆舍或私人图书馆已有馆舍和藏品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转化为公共图书馆。如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钢铁大王卡内基曾出巨资在美国各地捐建了1689座公共图书馆。根据捐建协议约定,当地政府须提供建馆土地并按年拨付馆舍维护及日常运行经费。

民主自由的日本私立图书馆 

日本的私立图书馆主要活跃于“二战”前,多由财团法人设立或集资建立,负责收集某一方面的资料,为特定人群服务,同时也向公众提供有偿服务。根据1950年国会颁布的《图书馆法》,私立图书馆被纳入公共图书馆范围。该法规定:“日本红十字会或民法第 34条的法人设置的图书馆称为私立图书馆”;而民法第34条则将法人具体界定为:“有关登记、宗教、慈善、学术、技艺及其他公益的社团或财团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者,经主管官署许可,可以成为法人。”

长期以来,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私立图书馆一直奉行“不控制、不资助”的政策。如《社会教育法》第 12条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对于社会教育相关团体,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不当的控制性管理,或对其所从事的事业进行干涉。”现行《图书馆法》第26条也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不得干涉私立图书馆,不得向其拨付补助金。”同时,近年来公共图书馆也发展较快,其数量已由2001年的2655家增加到2012年的3214家,都道府县和市(区)立公共图书馆设置率基本实现100%。受日本的各级政府的消极态度和公共图书馆快速发展两方面影响,私立图书馆每况愈下,数量逐年减少,到 2011年,已由战后 1946年高峰时的854家锐减到 20家;近年来藏品总量基本维持在170~180万册∕件之间,年度预算总额也一直徘徊在3亿日元左右,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韩国私立图书馆的“一馆两制” 

根据2006年12月20日修正发布的《图书馆法》的规定,韩国目前由法人、团体或个人设立的私立图书馆主要分为两类:私立公共图书馆和私立专业图书馆。前者以向公众开放为目的,其设立应具备馆舍设施、馆藏文献及具有司书资格专业人士等项条件,并依法向当地政府申请登记,获准后始得运营,国家和地方政府可给予其必要的财政援助;后者则是以向设立其的法人、团体的所属职员或公众提供特定领域专业学术文献信息服务为主要目的,并依法向当地政府申请登记,获准运营。对此类图书馆,国家和地方政府亦可给予其必要的财政援助。

新闻来源:《图书馆报》201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