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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09-04-23

  4月20日下午,省委副书记、省长姜大明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

  制定《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作为一个地区文献信息资源中心的良好作用,尤其是在推进科学研究、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素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加强经济文化强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全省目前共有各类公共图书馆145处,包括省级图书馆1处、市级图书馆15处、县级图书馆129处,馆舍面积达43.44万平方米,总藏书量达2751万册(件),其中省图书馆藏书581万册(件),被列为全国十大图书馆之一。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相比,与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客观需要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共图书馆设置尚不到位,全省仍有2个设区的市和9个县(市、区)没有公共图书馆;二是藏书较少,全省人均占有图书量只有0.3册,大大低于我国其他的一些先进省市;三是投入不足,人均购书费只有0.32元,远远低于国家“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人均购书费1元的基本水平;四是公共图书馆的网点少、服务手段落后、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明晰,影响了文献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这些问题,应当依法加以认真解决。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十几个省市均已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与这些省市相比较,我省的立法工作已经落后。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办法》草案共二十七条,主要规范了公共图书馆的概念、设置、建设、开放服务、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从规范的内容看,《办法》草案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始终将“促进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积极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标准,如草案第七条关于公共图书馆的设置问题,完全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9号)的规定。

  第三,突出强化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职能,并重点对文献信息资源的征集与保护、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开放的时间、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配备、实行免费借阅查询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严格规范,以保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公共图书馆和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公共图书馆是由政府兴办或者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必须要向社会开放,并应当实行免费借阅、查询制度,以充分发挥其作为区域文献信息资源网络中心的良好作用。为此,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公共图书馆必须“向社会开放”、“实行免费借阅制度”和“公开借阅和查询制度”,并对开放的时间和停止借阅或者限制借阅的例外情形作出统一规定。其中,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的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分别不少于70小时、63小时和56小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开放时间和服务范围以及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应当向社会公示,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应当提前3日公告;除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外,公共图书馆必须要实行免费借阅制度;除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公开或者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信息资源停止借阅或者限制借阅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限定文献信息资源的公开借阅和查询范围。

  第四,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加大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责任,相对弱化了对不按期归还文献信息资源等行为的处罚与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设定行政处罚的则未再重复规定。

  会议决定,《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草案)》修改后,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