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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需建公共图书馆
发布时间:2013-04-02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杨琴)我省公共图书馆将出台专门法规。今日,《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将明确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地位,突出政府在公共图书馆事业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促进公共图书馆建设科学化和管理规范化。该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建设设计方案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共6章45条,除总、附则外,对公共图书馆设置与功能、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分章作了规定。

  草案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县以上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每周开放时间将有明确规定

  在基本功能设置方面,草案要求公共图书馆的需具备四种功能:系统保存文献信息资源,传承文化;传递信息、传播知识;提供公民终身学习环境;促进科学研究和公众的休闲阅读。

  草案对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图书馆70小时以上;市(州)图书馆每周64小时以上;县(市、区)图书馆56小时以上;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48小时以上。少年儿童分馆或少年儿童阅览室,每周应当开放40小时以上;节假日和寒暑假每天开放8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