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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共图书馆办事公开法定化
发布时间:2013-04-04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近日初次审议了《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草案共六章四十五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公共图书馆设置与功能、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分章作了规定。

  四川省文化厅厅长郑晓幸表示,草案力求在总结四川省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充分吸收省外公共图书馆立法成果的基础上,体现出四川地方特色,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履行公共图书馆建设职能

  公共图书馆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公共图书馆建设职能。

  为此,草案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案第三条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对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投入;草案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创新公共图书馆管理运行机制

  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建立了公共图书馆建设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作为公共图书馆项目规划的必经程序,以确保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公开性、可行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构建县级公共图书馆总分馆体系作了规定,有利于总馆和分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服务管理,实现图书馆服务全覆盖,助推城乡文化统筹发展。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资源整合作了规定。

  草案第十四条明确了县级公共图书馆集中管理和整合区域内文献信息资源的职责,着力解决公共图书资源整合度低、聚集效应较差等问题,确保公共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

  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分别对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信息公示、信息披露制度等作了规定,将推进公共图书馆办事公开法定化。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了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服务绩效考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公共图书馆监督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