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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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规则

原天津图书馆借阅规则

1.读者持天津图书馆读者证可在我馆办理图书、期刊文献借阅和归还手续,同时还可以在开通通借通还服务的区县公共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归还手续,阅览我馆各类普通文献资源;读者出示有效证件可阅览我馆各类普通文献资源;年满18周岁的读者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可进入电子阅览室阅览;开通少儿文献借阅功能的读者证,只能在文化中心馆少儿服务区使用,凡进入少儿读者区的少儿读者须由家长陪护。

2.本馆书刊文献外借期限为30天,借期内可续借1次。外借中文书刊逾期未还,按0.20元/天/册收取逾期服务费;外借外文图书逾期未还,按0.50元/天/册收取逾期服务费。

3.读者可依据我馆网上续借规则,在网上进行续借。

4.读者携已办理外借或复印手续的文献资料离开借阅区域前,请检查文献有无破损(折页、勾划、圈点、书写、撕割、调换等)、污损和缺页,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由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处理后,方可借出或复印;读者还回的文献如发现有未经工作人员确认的破损、污损和缺页的情况,按我馆“读者损坏、遗失文献赔偿的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5.请勿将未办理外借或复印手续的文献擅自带出借阅区域,否则视为偷窃行为,取消办证资格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6.请勿在馆内各借阅区域大声喧哗、接打手机、进食等。

7.各阅览室如有其他借阅规则公布,请照章遵守。

 

原天津图书馆读者损坏、遗失文献的赔偿规定

1.读者借阅我馆文献资料,办理手续时,须当面检查原文献,发现污损、缺页等现象要及时声明,否则还书时发现问题,由借书人负责赔偿。

2.普通中外文书刊被污损,不影响正文阅读的:按原价的20%赔偿。

3.普通中外文书刊丢失或文献被严重污损以致于影响正文阅读的,按书刊文献原价赔偿。

4.珍贵书刊、绝版书刊污损、丢失,视书刊价值另行决定赔偿数额。

5.对有意破坏文献(如裁割、撕裂、偷梁换柱等)者,除按文献污损赔偿外,交送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6.对偷盗文献者,除收回原文献外,交送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7.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读者损坏的文献,经办理赔款后,一律收归我馆处理。

8.RFID电子芯片丢失或被人为损坏,读者需支付芯片数据复制及加工费5元。

 

原天津市少年儿童图书馆阅览室须知

1.学龄前读者须有成年人陪同方可进入阅览室。

2阅览室内禁止跑跳、打闹、喧哗,不可接打手机、聊天或朗读,以免影响他人阅读。

3.衣冠不整者,穿着轮滑类、发声类鞋子者不得进入阅览室。

4阅览室仅提供阅览功能,谢绝自习、不得抄写。

5.在阅览室内请全程佩戴口罩,请勿在阅览室内饮食。

6.严禁在阅览室内吸烟、便溺、随地吐痰。

7阅览图书每次限取5册,阅后图书请放回还书箱。

8.需外借图书的读者,请到一楼办证处办理借阅证。

9.每证最多限借图书4册,借期45天。

10.办理借、还手续时,请将书、证同时带来。

11.读者借书时,请仔细检查是否有裁割、撕裂、缺页、涂画等污损情况,如发现请立即声明,并请工作人员处理。

12.读者须按期归还图书,如过期归还,须依照《积分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处理。如有过期未还图书或相关未缴款项,该借阅证暂时无法使用。

13.读者所借本室书籍如丢失,请及时报失,须按原书价格赔偿,并交纳5元图书加工费。

14.勿将未办理外借手续的图书带出阅览室。

15.严禁擅自开关、移动、攀爬屋内设施,损坏阅览室设施须照价赔偿。

16.进入阅览室的读者须自觉遵守馆内相关规定和防控要求,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原天津市少年儿童图书馆通借通还读者证积分管理办法

一、积分标准:

初始积分100分,可借4册图书。

当积分≥120分,可借6册图书。

二、积分解读:

1、积分不足100分(0.1-99.9分),凭证可借2册图书。

2、积分多于100分但少于120分(100-119.9分),凭证可借4册图书。

3、积分达到120分(上不封顶),凭证可借6册图书(封顶)。

4、积分为0时,该读者证将暂停使用。

三、加分办法:

1、读者办理新读者证后自动获得100初始积分,可借4册图书,借期为45天。

2、借书并按时归还增加积分:+0.1分/本/次。

3、积极参加读者活动将获得积分奖励,奖励的分值以活动具体通知为准。

四、扣分办法:

1、丢失图书:-2分/本。

2、损坏图书:-3分/本。

3、还书超期:-0.1分/天/本。

五、恢复积分:

当积分为0时,请读者前往办证处处理,在7个工作日后可恢复积分至80分。